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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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河北区是天津市中心市区之一,地处市区东北部,因大部分地域坐落在海河以北而得名。区界东邻东丽区,西部与和平区、南开区、红桥区以海河为界,南与河东区相连,北与北辰区接壤。行政区划面积27.93平方公里,南北长6.94公里,东西宽7.95公里,行政管辖面积为29.14平方公里,2012年,河北区辖10个街道办事处,352个居民委员会。河北区是天津近代工业的摇篮,天津市区发祥地之一。作为重要交通枢纽的天津站、天津北站和京津塘高速公路进出口均位于河北区内。河北区境内有始建于明代的著名佛教寺院一一大悲禅院;有周恩来、邓颖超青年时代从事革命活动的觉悟社、女星社;有孙中山、李大钊、梁启超、李叔同等名人遗址;还有袁世凯、冯国璋、曹寅等名人遗迹,以及一批各具特色、欧式风格的风貌建筑群。